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原则

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和结算机构

(1)场内证券交易场所——证券交易所

①含义:按一定时间、一定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

②职能: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、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、实行自律管理

③设立和解散: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

(2)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——中国结算公司

2、场内证券结算的原则

(1)法人结算原则

法人结算原则: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结算,并以法人名义开立结算账户

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:担保交收及场内证券发行资金

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:非担保交收及代收代付业务

(2)共同对手方制度

①共同对手方(CCP):指在结算过程中,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,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。

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(即中国结算公司)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。引入共同对手方可以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

(3)货银兑付原则

①“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”;

②实现了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;

③可有效规避交收违约风险,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;

④目前已成为普遍遵循的原则,已用于ETF交易、单市场股票ETF及单市场债券ETF申赎的份额和现金替代、货币ETF申赎等业务。

(4)分级结算原则随机配图